(2016)桂03民申1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倪向阳与何忠林、刘日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倪向阳,何忠林,刘日宏,滕婧吟,黎斌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民申1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倪向阳,男,1968年3月15日生,汉族,公务员,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委托代理人诸葛灵,广西同盛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何忠林,男,1964年7月20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日宏,男,1980年7月27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滕婧吟,女,1980年1月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一审第三人黎斌迅,男,1974年8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再审申请人倪向阳因与被申请人何忠林、刘日宏、滕婧吟、一审第三人黎斌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桂市民四终字第4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倪向阳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曾于2012年9月就房屋租金纠纷提起诉讼,阳朔法院作出(2012)阳民初字第806号判决结案,判决后,双方另行达成股份转让协议。由于被申请人没有按更改后的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向阳朔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给付房屋占用费,本次诉讼与原房屋租金纠纷案由不同、诉讼标的不同、租金涉及的时间段不同,二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立案再审。本院认为,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申请人已于2012年9月,向阳朔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基于双方所签《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补充合同》,要求三被申请人及一审第三人按40万元/年的租金标准补交租金20万元,阳朔法院作出(2012)阳民初字第806号判决已经就双方房屋租赁行为进行了判决。本案中,申请人并非以另行达成的股份转让协议内容本身起诉,而仍又以原房屋租赁行为主张房屋占用费,是重复起诉,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倪向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梁 俭代理审判员 黄 荣代理审判员 黄漓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芙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