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执42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陈竹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陈竹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42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住所地:乐清市乐成镇宁康东路100号,组织机构代码:71257719-0。法定代表人:张赟,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陈竹芬,女,1966年12月22日出生,住乐清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商初字第34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陈竹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6)浙0382执4216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0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去向不明,银行账户无足额存款,被执行人名下在本市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已在乐清市广播电视台上予以曝光。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尚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对本案尚未履行的执行款100万元及利息先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382执42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线索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朱 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阮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