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922执6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何晓静与李建军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晓静,李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22执690号申请执行人:何晓静,女,生于1984年7月10日。委托代理人:吕万红,甘肃祁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建军,男,生于1986年11月4日。本院在执行何晓静与李建军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23日向李建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李建军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并向本院交纳案件款100000元,诉讼费248元,执行费1404元,合计101652元,但被执行人李建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李建军有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建军的银行存款101652元,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喜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和 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