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3执3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某某、贺某某与范某某、陶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解除查封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某,贺某某,范某某,陶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3执3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某某,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平舆县玉皇庙乡。申请执行人贺某某,女,1984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范某某,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平舆县玉皇庙乡。被执行人陶某某,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古槐镇。本院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豫1723执31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6月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范某某名下的车牌号为豫QL8X**的汽车一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范某某按照判决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范某某名下的车牌号为豫QL8X**的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刚审判员 李峰审判员 刘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麻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