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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4民初24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杜尔伯特县支行诉孙桂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尔伯特县支行,孙桂玲,赵爽,徐春英,徐万库,穆仁和,宰明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4民初2459号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尔伯特县支行,地址:杜蒙县。法定代表人赵红艳。被告孙桂玲,女,汉族,农民,地址:杜蒙县。被告赵爽,男,汉族,农民,地址:齐齐哈尔市铁峰区。被告徐春英,女,汉族,农民,地址:杜蒙县。被告徐万库,男,汉族,农民,地址:杜蒙县。被告穆仁和,男,汉族,农民,地址:杜蒙县。被告宰明明,男,汉族,农民,地址:杜蒙县。本院在审理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尔伯特县支行诉孙桂玲、赵爽、徐春英、徐万库、穆仁和、宰明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尔伯特县支行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尔伯特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许凤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泽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