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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71行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任秋侠、岳老虎与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西安市临潼区秦陵街道办事处征收土地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秋侠,岳老虎,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西安市临潼区秦陵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71行初264号原告任秋侠,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蕾蕾,天津益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岳老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黄秀英,女,汉族,系原告岳老虎妻子。委托代理人王蕾蕾,天津益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书院门街41号。法定代表人刘三民,区长。委托代理人向勇,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法制科干部。委托代理人朱军学,陕西昭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临潼区秦陵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临秦路1、2公里处(军干所对面)。法定代表人张增龙,主任。委托代理人杨雄库,西安市临潼区秦陵街道办事处干部。委托代理人朱军学,陕西昭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任秋侠、岳老虎诉被告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临潼区政府)、西安市临潼区秦陵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秦陵街道办事处)征收土地行为违法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任秋侠、岳老虎诉称,原告系西安市临潼区秦陵办秦陵村岳沟组村民,2008年被告在没有出示征地批复、征地公告、安置补偿方案等文件的情况下,以建设秦始皇陵遗址公园项目名义强行征收了原告及其儿孙的土地交由秦始皇陵博物院使用。2016年5月原告通过申请信息公开得知,被告系在征地批复失效且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况下实施征地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确认被告组织征收原告承包土地违法,并按最新征收标准对原告进行安置补偿;2、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辩称,1、被告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省、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开展土地征收工作,征收土地行为合法;2、被告已按照规定给原告进行了安置补偿,原告已领取了全部补偿款,且没有任何异议,征地安置补偿工作于2008年年底结束;3、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西安市临潼区秦陵街道办事处辩称,秦陵街道办事处是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不具有征收土地的主体资格,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经审理查明,2004年12月27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秦始皇陵遗址公园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陕政土批[2004]197号)同意将规划调整后的临潼区秦陵街道办事处秦陵村、下和村、毛家村、杨家村共计139.1468公顷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连同上述有关村组47.3748公顷建设用地、0.3957公顷未利用地,三项共计186.9173公顷集体土地依法征为国有,并将土地使用权划拨给西安市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作为秦始皇陵遗址公园项目建设用地。2004年12月29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将[2004]第174-1号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征用土地内容和有关事项发布。2005年1月24日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和房屋管理局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发布[2004]第174-2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03年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印发秦始皇陵遗址公园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03]61号文件,将具体补偿安置方案向秦陵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印发。2008年5月12日,秦陵街道办事处与秦陵村委会岳沟村民小组签订《秦始皇陵遗址公园征地协议》,对征用土地面积及费用、土地款分配方案及双方责任等问题进行了明确的约定。二原告已领取了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款等款项。本院认为,原告刘任秋侠、岳老虎在征地过程中已领取了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款,应当已经知道政府组织其所在村组的征地拆迁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原告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二原告辩称是于2016年5月26日通过申请信息公开才知道被告系在征地批复失效且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况下实施征地行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任秋侠、岳老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刘任秋侠、岳老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丽华审 判 员  陈靖音代理审判员  徐 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