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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4执23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黄兵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4执2380号被执行人黄兵,男,1984年10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射阳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射阳县。曾因吸食毒品,于2004年4月8日、2008年3月12日、2011年9月7日、2012年7月6日、2015年9月19日分别被射阳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二千元、行政拘留十五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携带毒品,于2012年7月26日被射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成瘾,于2004年4月8日、2012年7月6日、2015年9月19日分别被射阳县公安局决定限期戒毒三个月、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08年3月20日被盐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月19日、2009年8月4日被射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11年5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爆炸罪、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9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0月15日经射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射阳县看守所。本院依据(2016)苏0924刑初77号刑事判决书,移交执行被执行人黄兵罚金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该判决书确定处罚被执行人黄兵罚金五万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缴纳罚金,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将本案移交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信息,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查询无财产信息,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924刑初77号刑事判决书中缴纳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可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刘必胜审 判 员  王泰昌代理审判员  杨晓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