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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执11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张剑滔与钟奶祥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剑滔,钟奶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1119号申请执行人张剑滔,男,1979月7月9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钟奶祥,男,1971年12月6日出生,住福安市。上列当事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的(2012)安民初字第41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3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10月20日申请人以本案纠纷庭外自行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人的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安民初字第41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曦审判员 刘瑞方审判员 蔡庆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姗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