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142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佛山市永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烽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永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烽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4254号原告:佛山市永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卫国路43号十九座(地质大厦)3楼西面,组织机构代码:73501530X。法定代表人:杜树珍,系该公司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津,系广东然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烽坚,男,汉族,成年,住址:佛山市南海区。本院于2016年9月1日受理原告佛山市永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郑烽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以被告已履行义务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永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晓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佩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