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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3刑初5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陈跃勇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跃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83刑初53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跃勇,男,1969年1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郑州市郑州矿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11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8月13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9月22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6年10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于2016年10月26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新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6)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跃勇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新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跃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跃勇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沿新密市嵩山大道由西向东行驶到与北密新路交叉口路段时,因车辆行驶不正常,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后送检,被告人陈跃勇血醇含量为312.87mg/100ml。被告人陈跃勇于2016年8月11日被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跃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醇鉴定意见书,视频资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跃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跃勇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跃勇所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在“拘役,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陈跃勇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跃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16年12月22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韩军营代理审判员  张建东代理审判员  谢 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