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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5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宏峰集团(福建)有限公司、莆田市秀屿区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宏峰集团(福建)有限公司,莆田市秀屿区交通运输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5执123号申请执行人宏峰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莆田市秀屿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申请执行人宏峰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莆田市秀屿区交通运输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3)秀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宏峰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莆田市秀屿区交通运输局公支付工程款一百二十五万九千二百八十二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自愿协商达成分期支付的和解。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经自愿协商达成和解,本案可暂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秀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豪杰执行员  李 慜执行员  李一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柳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