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4民初15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和泰(江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熊晨溪、余文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泰(江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熊晨溪,余文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4民初1523号原告:和泰(江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立君,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晓群,该公司员工。被告:熊晨溪。被告:余文凤。本院在审理原告和泰(江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与被告熊晨溪、余文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原告和泰(江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和泰(江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泰(江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4元,由原告和泰(江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退回原告和泰(江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受理费114元。审判员 郭起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