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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2执60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潘家彬与童胜明、左自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家彬,童胜明,左自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2执605-1号申请执行人潘家彬,男,生于1959年2月9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被执行人童胜明,男,生于1963年4月3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公务员。被执行人左自平,女,生于1960年10月20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退休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5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5)鄂郧西民初第00856号民事判决书,因童胜明、左自平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潘家彬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为了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童胜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西县支行的工资账户62×××72、被执行人左自平在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工资账号81×××29。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周祥斌审判员  李永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雷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