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8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翠翠与被执行人宁建伟、宁小岑、李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解除查封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翠翠,宁建伟,宁小岑,李鑫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8执363号申请执行人杨翠翠,女,成年,汉族,雄县。被执行人宁建伟,男,成年,汉族,雄县。被执行人宁小岑,男,成年,汉族,雄县。被执行人李鑫,男,成年,汉族,雄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宁小岑所有的河北F884**号拖拉机变型机一辆,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宁小岑所有的河北F884**号拖拉机变型机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关满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泽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