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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8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翠翠与被执行人宁建伟、宁小岑、李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解除查封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翠翠,宁建伟,宁小岑,李鑫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8执363号申请执行人杨翠翠,女,成年,汉族,雄县。被执行人宁建伟,男,成年,汉族,雄县。被执行人宁小岑,男,成年,汉族,雄县。被执行人李鑫,男,成年,汉族,雄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宁小岑所有的河北F884**号拖拉机变型机一辆,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宁小岑所有的河北F884**号拖拉机变型机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关满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泽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