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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22民初19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童基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童基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22民初1980号原告: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浦城县梦笔名郡*号楼***室。法定代表人:桑辉,总经理。被告:童基兰,女,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原告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童基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08日立案。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童基兰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童基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炳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