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02执12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宝鸡川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四川荣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川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四川荣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02执1252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川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163号。法定代表人:侯仕文,经理。被执行人:四川荣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车城大道三段388号。法定代表人:张远华,经理。申请执行人宝鸡川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荣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的(2015)雁江民初字第23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016年8月15日,申请执行人宝鸡川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荣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申请人宝鸡川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违约保证金100万元并承担资金占用费。本院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宝鸡川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不将被执行人四川荣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5)雁江民初字第23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 伟审 判 员 尹亚军代理审判员 钟 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