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民初40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松原市龙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雪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原市龙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雪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02民初4028号原告:松原市龙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团结街。组织机构代码30792140-2。法定代表人:刘宝臣,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广财,男,汉族,1955年4月12日生,现住宁江区。被告:张雪晶,女,现住宁江区。原告松原市龙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源公司)诉被告张雪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袁广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雪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龙源公司诉称,龙源公司于2014年11月1日与丽江尚都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并从2014年11月1日起至今服务于小区业主,张雪晶是坐落于小区16号楼1单元602室的业主。在龙源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期间,龙源公司与张雪晶都应该切实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但张雪晶从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11月1日期间拖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1026元,已构成违约。龙源公司与丽江尚都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多层住宅商品楼物业服务费标准按建筑面积每月0.80元/平方米;第七条约定:业主应当按年交纳物业服务费,每次交费的具体时间为每年的11月1日至12月31日。张雪晶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的16号楼1单元602室住宅楼,建筑面积为100.67平方米。张雪晶享受了龙源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但从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11月1日止共拖欠物业管理费1026元。张雪晶在龙源公司多次催收的情况下,仍拖欠不交,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雪晶给付龙源公司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11月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02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张雪晶未出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张雪晶系松原市宁江区团结街丽江尚都小区多层商品住宅楼16号楼1单元602室业主,龙源公司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者。2014年11月1日龙源公司与丽江尚都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龙源公司接受委托对该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委托管理期限五年,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1日。合同第三部分物业服务内容之第四条,约定龙源公司提供的服务包括以下内容:1、制定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2、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3、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4、公共绿地、景观的养护。5、清洁服务,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等。6、协助维护秩序,对车辆(包括自行车)停放进行管理。7、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8、消防服务……。9-15、……。合同第四部分物业服务标准之第五条,约定龙源公司提供的服务标准不得低于《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规范(三级)(试行)》中规定的相应要求。1、房屋外观:完好无损。2、设备运行:正常、不影响正常使用。3、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及时。4、公共环境:整洁。5、交通秩序:顺畅。6、保安:门卫执勤,整时巡逻。7、公共部位急修:半小时内到达并及时修复;公共部位小修:在合理的时间内到达并及时修复。8、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服务满意率达到:90%。9、搞好电维修与保养,安装监控设备,已备备用发电机,停电及时启动。合同第五部分物业服务相关费用之第六条,主要约定:1、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多层住宅回迁楼0.60元/平方米*每月,公共照明费和其他费用按原有合同规定收取不变;多层住宅商品楼0.80元/平方米*每月,公共照明费和其他费用按原有合同规定收取不变;高层住宅楼1.00元/平方米*每月(公共照明费在内),电梯费用和其它按原有合同规定收取不变;商业物业1.50元/平方米*每月,其它按原有合同规定收取不变;车库物业0.80元/平方米*每月,其它按原有合同规定收取不变。2、物业服务费标准……。3、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时间从2014年11月1日起开始计算。2014年11月1日之前的物业服务费由甲方(丽江尚都小区业主委员会)和原有物业公司协商解决。4、在本物业履行合同的前提下,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和其它费用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应交管理费的万分之五交纳滞纳金。5、……。第七条约定,业主应当按年交纳物业服务费,每次交费的具体时间为每年的11月1日至12月31日。张雪晶所拥有物业为多层住宅商品楼,建筑面积为100.67平方米,收费标准为0.80元/平方米*每月,公共照明费年60元,应交纳物业服务费期间为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11月1日,应交纳金额为1026元。另查明,张雪晶所居住的16号楼1单元商品住宅楼,应有业主12户,其中1户未入住,已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9户。上述事实,有原告在庭审笔录中的确认陈述以及提供的资质证书、业主委员会备案表、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收费记录表在卷为凭,张雪晶未出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龙源公司与丽江尚都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龙源公司对该小区实行物业管理,张雪晶系该小区业主,龙源公司与张雪晶之间形成了物业服务合同关系。龙源公司按合同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张雪晶应当交纳物业服务费,故龙源公司要求张雪晶给付物业服务费的请求,予以支持。按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张雪晶应交纳的物业服务费为100.67平方米ⅹ0.80元ⅹ12个月+公共照明费60元﹦1026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五)项、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雪晶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松原市龙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026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方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