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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2民初19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玉霞诉被告关丽霞、单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霞,关丽霞,单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382民初1960号原告:王玉霞,女,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鸡东县永安镇。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彬,男,系黑龙江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丽霞,女,1971年3月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裴德镇。被告:单忠华,男,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裴德镇。原告王玉霞诉被告关丽霞、单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玉霞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洪彬,关丽霞到庭参加了诉讼。单忠华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玉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关丽霞、单忠华偿还本息共计38500元,其中本金35000元,利息3500元;2.要求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关丽霞、单忠华系夫妻关系。2013年8月25日,关丽霞、单忠华在王玉霞处借款10000元,并出具欠据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月利率为1分。2014年7月18日关丽霞、单忠华向王玉霞借款10000元,约定于2014年8月末还款。2014年8月15日,关丽霞、单忠华向王玉霞借款15000元,约定于2014年9月末还清。后两笔借款亦分别出具了借据。现三笔借款均已超还款期限,经王玉霞多次索要未果,故起诉。被告关丽霞认可原告王玉霞起诉的事实,也认可三笔欠款均系其与被告单忠华共同债务,但称现单忠华外出打工,其个人暂无能力偿还借款。另关丽霞辩称,在王玉霞起诉前单忠华曾向王玉霞还款800元。对此王玉霞认可。本院认为,被告关丽霞承认原告王玉霞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王玉霞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关丽霞与被告单忠华系夫妻关系,其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系夫妻共同债务,二人均负有偿还义务。故王玉霞要求关丽霞、单忠华共同给付欠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单忠华曾向王玉霞偿还的800元未说明是本金还是利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视为利息,并在王玉霞诉讼请求的利息款项中予以扣除。单忠华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关丽霞、单忠华偿还原告王玉霞借款本金35000元,利息2700元,合计37700元。于判决生效后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3元,减半收取计382元,由被告关丽霞、单忠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丽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