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6执21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宁夏大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爱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大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爱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6执21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夏大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法定代表人宋秉忠,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爱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陆野军,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106民初106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148659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686.5元,承担案件执行费2155元,以上共计152500.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江苏爱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2500.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 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哈志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