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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4执终14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固诺(天津)实业有限公司与赵卫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固诺(天津)实业有限公司,赵卫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4执终1498号申请执行人固诺(天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峰。被执行人赵卫涛。案由:买卖欠款纠纷申请执行人固诺(天津)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卫涛买卖欠款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的(2016)津0114民初777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2016年5月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1335.57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登记信息,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线索且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4执1498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任树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存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