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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1民初50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江鸿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甄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江鸿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甄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5021号原告南京江鸿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涌泉里11号。法定代表人王晓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剑锋,江苏苏尊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虎,江苏苏尊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甄娟,女。原告南京江鸿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甄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京江鸿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江鸿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江鸿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江鸿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鄢志文人民陪审员  陶 阳人民陪审员  周德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彦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