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102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杨秀云、彭国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秀云,彭国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02民申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杨秀云。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彭国法。再审申请人杨秀云因与被申请人彭国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1102民初2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秀云申请再审称,本案承办法官未同意将本人投保的保险公司列为被告,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要求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审理的范围系原告主张的停运损失,不属于再审申请人杨秀云主张的法律适用范围,申请人可另行主张权利,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杨秀云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秀云的再审申请。(此审 判 长  邵洪勤审 判 员  戎海鹏代理审判员  李燕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戴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