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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辖终33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广州雨琪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科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3330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科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广州雨琪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33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科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陈利琼。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雨琪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王元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军辉,广东国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言勇,广东国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科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6)粤0111民初94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上述案件。上诉人深圳市科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上诉称,因双方在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由被上诉人在所定机器做好后,前往上诉人工厂验货,若在交货期到期后两个月内不提机器,则视为被上诉人自动毁约。同时双方在备注条款中约定了被上诉人应付的合同价款已包含了上诉人为其代办托运的运输费,但不包括卸车费,上诉人只是代办托运。故本合同的货物交付地点实际是在上诉人所在地,即合同履行地位于深圳市龙岗区,且上诉人又是原审被告。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上诉人将机器运至被上诉人处予以安装,合同约定了合同义务履行地,可视为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为合同履行地,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沙向红审判员  肖逸思审判员  潘志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