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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民申16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甄广金等人与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街道利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甄广金,胡成乙,徐凤梅,赵月华,张连林,雷振国,别远兰,张文凤,王志国,刘淑荣,薛成连,林玉荣,窦怀善,钟福礼,刘安勋,邵福成,刘永余,于加喜,毕家贤,马宗学,于家勤,钟福廷,李乃堂,姜士明,毕桂芹,李应前,刘振义,王维菊,付延洪,李增全,姜春芳,晋红莲,徐桂珍,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街道利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民申16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甄广金、胡成乙、徐凤梅、赵月华、张连林、雷振国、别远兰、张文凤、王志国、刘淑荣、薛成连、林玉荣、窦怀善、钟福礼、刘安勋、邵福成、刘永余、于加喜、毕家贤、马宗学、于家勤、钟福廷、李乃堂、姜士明、毕桂芹、李应前、刘振义、王维菊、付延洪、李增全、姜春芳、晋红莲、徐桂珍。诉讼代表人:甄广金,男,1957年8月3日出生,汉族,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街道利民村一社农民,住白山市。诉讼代表人:胡成乙,男,195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街道利民村一社农民,住白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润青,吉林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街道利民村民委员会,住所白山市。法定代表人:赵继宏,该村村委会主任。再审申请人甄广金等人因与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街道利民村民委员会(简称利民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白山民一立字第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甄广金等人申请再审称,要求撤销一、二审判决,给予改判,判令利民村委会返还本属于甄广金等人所有的蓄水池的经营权、收益权;返还本属于甄广金等人所有的7.75亩土地安置补偿费179025元及村集体土地安置补偿费109395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甄广金等人主张20亩蓄水池的经营权、受益权及7.75亩土地补偿款179025元及村集体土地补偿款109395元归其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甄广金等人的主张属村民自治的范畴,应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原审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并无不妥。甄广金等人的再审申请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未予保护,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甄广金等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辉代理审判员  杜小雨代理审判员  于淞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耿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