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民初45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4590号原告:李某,女。被告:张某某,男。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刘艳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左可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