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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民初45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4590号原告:李某,女。被告:张某某,男。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刘艳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左可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