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1执恢2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窦晓妮与刘裕恒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晓妮,刘裕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1执恢288号申请执行人窦晓妮,女,1976年4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裕恒,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窦晓妮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灞民初字第02472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2016)陕0111执64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裕恒向申请执行人窦晓妮给付剩余案件款130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14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随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刘裕恒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保险产品做退保处理,提取保险单现金价值13000元,现已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窦晓妮,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灞民初字第024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