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2民初20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西文与李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西文,李文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322民初2000号原告:张西文,男,生于1953年9月16日,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农民。被告:李文俊,男,生于1953年10月22日,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退休职工。原告张西文与被告李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伟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西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文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起诉称,2015年9月,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多次向原告要求借款,用于辣椒酱生意周转,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借给被告人民币10万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借款。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从借款之日至原告起诉之日借款利息6720元。被告虽未到庭,但法庭在询问被告时,被告承认向原告借款10万元的事实,同时被告辩称借款时双方对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均未作明确约定,被告也答应尽快想办法归还原告借款。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多次向原告要求借款,用于辣椒酱生意周转,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借给被告人民币10万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对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均未作明确约定。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借款。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从借款之日至原告起诉之日借款利息6720元。上述事实,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一张借条、法庭与被告的谈话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于2015年9月28日因辣椒酱生意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及时归还原告借款,但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本院应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从借款之日至原告起诉之日借款利息6720元,因原、被告双方对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均未作明确约定,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672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李文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张西文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30元减半收取121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受理费,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伟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耀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