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02民初14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沧州分公司与马艳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沧州分公司,马艳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02民初1462号原告: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沧州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清池大道东侧泰和世家2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579598389M。负责人:李振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左立治,河北宁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艳梅,女,汉族,1974年2月16日生,住河北省盐山县。本院受理原告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沧州分公司与被告马艳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沧州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良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旭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