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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4民初23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曾才其与四川富海置业有限公司、王强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才其,王强,四川富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4民初2367号原告:曾才其,男,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委托代理人:欧阳璐,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强,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告:四川富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王强,总经理。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宋晓蓉,四川华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曾才其与被告四川富海置业有限公司、王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曾才其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才其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才其撤诉。案件受理费56530元,减半收取计28265元,由原告曾才其负担。审 判 长  刘 娟人民陪审员  王昌敏人民陪审员  陈世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秋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