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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民初70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林庆援与陈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庆援,陈伟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6民初7029号原告:林庆援,男,197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梦魇,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陈伟强,男,198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原告林庆援与被告陈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庆援撤诉。本案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张晓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孙琳凤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