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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2民初28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成某甲与被告成某乙、成某丙、成某丁、成某戊、成某己、成某庚、成某辛、成某壬、成某癸赡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甲,成某乙,成某丙,成某丁,成某戊,成某己,成某庚,成某辛,成某壬,成某癸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2民初2805号原告:成某甲,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委托代理人:黄建雄,系燎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成某乙,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告:成某丙,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告:成某丁,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告:成某戊,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告:成某己,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告:成某庚,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告:成某辛,贵州省桐梓县人,住重庆市。被告:成某壬,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告:成某癸,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原告成某甲与被告成某乙、成某丙、成某丁、成某戊、成某己、成某庚、成某辛、成某壬、成某癸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经慎重考虑而决定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由原告成某甲负担。审判员  韩庆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天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