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执字第0048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安徽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486-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安徽省霍山县衡山镇迎驾大道西路56号,组织机构代码78492959-7被执行人:李某,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的执行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某的银行存款20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某的银行存款200000元的冻结(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承华审判员 张德智审判员 蒋光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宇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