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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6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李某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306刑初341号公诉机关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3月10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淄博市周村区看守所。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以周检公诉刑诉[2016]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经营罪一案,经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5年1月份起,被告人李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QQ、微信等聊天工具,在网上销售香烟价值209898.1元。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案发说明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李某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未经许可非法买卖烟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罪名无异议,辩解称其犯罪数额应为15万余元。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1月份起,被告人李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QQ、微信等聊天工具,在网上销售香烟价值15万余元,非法获利二万余元。另查明,本案系群众报案案发,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前,被告人李某在淄博市辖区范围内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在淄博市辖区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案发说明、抓获材料、提取材料,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李某到案经过。(3)匿名举报信,证实本案案发相关情况。(4)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人身及住宅进行搜查并扣押相关物品情况。(5)支付宝、转账付款明细一宗,证实被告人李某使用支付宝进行假烟交易收付款情况。(6)人口信息表及电话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李某身份情况,其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2、证人证言(1)证人李世卓证言,证实他与李某系初中同学,李某无活干,在网上卖香烟大约一年了,李某通过QQ卖香烟。(2)证人王某证言,证实他从2015年8月份开始从网上购买香烟后出售赚取差价。他通过微信和QQ方式购买香烟,主要是QQ方式。网友中有一个是他的上家,从这个人手中买了不少假烟,至少五六万元的,他记得这个人用过至少二个支付宝账号,第一个支付宝账号和名字记不清了,第二个支付宝账号记得名字叫高某。同时还证实其他事实。3、被告人李某供述,所供与本院认定事实基本一致。综上,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李某提出的其犯罪数额应为15万余元的辩解意见,经查,在卷证据被告人李某供述、证人王某证言、支付宝转账付款明细一宗等书证,能够证实被告人李某非法经营犯罪事实,但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罪数额209898.10元,证据不确实、充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按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结合被告人李某当庭供述,本院认定被告人李某犯罪数额15万余元,对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许可证而非法销售假烟,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18年9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泽利人民陪审员  吕厥莲人民陪审员  陈宗凯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张小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