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1民初95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秀芳诉被告王财政、被告张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芳,王财政,张淑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1民初9560号原告张秀芳。委托代理人陈懿宁、程默,均系北京融商(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财政。被告张淑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芳诉被告王财政、被告张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存款人民币1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原告为此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王财政、被告张淑平银行存款人民币1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原告张秀芳银行存款人民币1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廷山人民陪审员 王传伟人民陪审员 孙香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矫文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