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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执11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南充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杨会清其他行政非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杨会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1189号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政府新区。法定代表人文剑英,职务局长。被执行人杨会清,女,1963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302行审5号行政裁定书及南充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南市)安监管局〔2015〕1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受理南充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杨会清其他行政非诉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金额20万元(未含其他费用),待被执行人杨会清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由本院予以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桂芳彪审判员  雷春华审判员  何 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