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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02民特1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俞慧珠、包红等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俞慧珠,包红,包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02民特163号申请人:俞慧珠。申请人:包红。申请人:包军。���院于2016年10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俞慧珠、包红、包红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范春郁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事因:包定观于2007年10月12日去世,名下遗有嘉兴市光明街165号嘉航B-6幢302室房屋一套。包定观生前无遗嘱,父母亲均已去世,现家人有配偶俞慧珠、女儿包红、儿子包军,对上述房屋的继承事宜要求嘉兴市南湖区解放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于2016年10月19日达成了以下协议:一、确认俞慧珠拥有嘉兴市光明街165号嘉航B-6幢302室房屋的50%产权。二、嘉兴市光明街165号嘉航B-6幢302室房屋由俞慧珠继承并取得全部产权,包军、包红均自愿放弃对该房的产权继承。经审查,上述协议系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俞慧珠、包红、包红之间达成的上述人民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上述协议中具有给付性质的内容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范春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