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33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吉黑牛铁与阿术彝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黑牛铁,阿术彝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33执113号申请执行人:吉黑牛铁,男,彝族,1980年2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阿术彝批,男,彝族,1993年9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吉黑牛铁与阿术彝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 敏审判员 马海阿希审判员 阿克嘉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文 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