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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执20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韦玉康、徐金晶等与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玉康,徐金晶,夏春香,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2011号申请执行人:韦玉康,男,1991年10月15日出生,住宁国市。申请执行人:徐金晶,女,1986年9月20日出生,住宁国市。申请执行人:夏春香,女,1940年10月23日出生,住宁国市。被执行人: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公司,住所地宁国市。负责人:徐桂香,该××经理。申请执行人韦玉康、徐金晶、夏春香与被执行人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881民初15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规定,裁定如下:(2016)皖1881民初15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