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执136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卿与钟小山、马红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卿,钟小山,马红玲,浙江德清钟俞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力事达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13607号申请执行人刘卿,女,1967年4月28日出生,住所地乐亭县。被执行人钟小山,男,1958年6月28日出生,住所地德清县被执行人马红玲,女,1958年10月15日出生,住所地德清县被执行人浙江德清钟俞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兴康北路206号法定代表人:李杨杨。被执行人浙江力事达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余英坊30幢1号-5号法定代表人:钟小山。刘卿申请钟小山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25民初187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卿于2016-8-18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25民初1877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文海执行员 郭湘长执行员 崔士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文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