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81民初57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秦复嵩与刘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复嵩,刘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5705号原告秦复嵩,男,198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刘利,男,199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原告秦复嵩与被告刘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秦复嵩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复嵩撤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为190元,由原告秦复嵩负担。审判员 郝清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闵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