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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81民初57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秦复嵩与刘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复嵩,刘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5705号原告秦复嵩,男,198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刘利,男,199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原告秦复嵩与被告刘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秦复嵩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复嵩撤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为190元,由原告秦复嵩负担。审判员  郝清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闵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