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财保5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范定东,唐俊梅与吴二民,高洋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俊梅,范定东,吴二民,高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财保546号申请人:唐俊梅,女性,汉族,1972年05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申请人:范定东,男性,汉族,1972年07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吴二民,男性,汉族,1971年12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高洋,女性,汉族,1984年06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人唐俊梅、范定东与被申请人吴二民、高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保全标的:1500000元)。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吴二民、高洋共同所有位于重庆市渝北区X大道X号附X号房屋(北新高112房地证2008字第0147**号);查封被申请人高洋名下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X路X号负X房屋(115房地证2014字第203**号)。担保人范定东自愿提供其名下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X正街X号附X号X房屋(104房地证2008字第5203**号)为本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吴二民、高洋共同所有位于重庆市渝北区X大道X号附X号房屋(北新高112房地证2008字第147**号);二、查封被申请人高洋名下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X路X号负X房屋(115房地证2014字第203**号);三、查封担保人范定东名下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X正街X号附X号X房屋(104房地证2008字第5203**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