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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执34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杨先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杨先斌,周继福,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杨先斌,周继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348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东环大道129号,组织机构代码:07531495-2。代表人黄忠勇,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杨先斌,男,1966年11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周继福,男,1974年1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杨先斌、周继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作出的(2016)浙1002民初056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先斌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9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周继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二被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2160元、执行费2919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向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杨先斌、周继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告知申请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1002执348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再军代理审判员  江 敏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郭健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