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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28民初427—4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xx、张xx、张xx、李xx、张xx、李xx、张xx诉被告河南省平顶山中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吕梁环城高速公路机场连接线路第二合同项目部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李xx,河南省平顶山中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吕梁环城高速公路机场连接线路第二合同项目部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28民初427—433号原告张xx,男,汉族。原告张xx,男,汉族。原告张xx,男,汉族。原告李xx,男,汉族。原告张xx,男,汉族。原告李xx,男,汉族。原告张xx,男,汉族。被告河南省平顶山中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吕梁环城高速公路机场连接线路第二合同项目部。负责人身份不明。原告张xx、张xx、张xx、李xx、张xx、李xx、张xx诉被告河南省平顶山中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吕梁环城高速公路机场连接线路第二合同项目部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被告河南省平顶山中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吕梁环城公路机场连接线路第二合同项目部是河南省平顶山中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临时下属单位,对外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与义务,该第二合同项目部不是适格的主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xx、张xx、张xx、李xx、张xx、李xx、张xx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明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 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