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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1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宝胜与洮南市昆龙绿色禽蛋养殖合作社、洮南市通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胜,洮南市昆龙绿色禽蛋养殖合作社,洮南市通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81执405号申请执行人张宝胜,男,36岁,汉族,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执行人洮南市昆龙绿色禽蛋养殖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刘坤。被执行人洮南市通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勇,经理。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洮南通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将欠申请执行人张宝胜借款本金20万及借款利息415955.00元,合计615955.00元全部偿还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洮南通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楼房两栋的查封(扣押),此楼坐落在洮南市广昌市场路南供电局开发的楼房,1.房屋编号0100001101630046幢号163,房号1层6门,建筑面积108.81平方米;2.房屋编号0100001101630045,幢号163,房号1层5门,面积108.81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志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