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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终138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林荣旗与王冬梅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终13816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冬梅,林荣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138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冬梅,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荣旗,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代理人:林影连,广东金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王冬梅与被上诉人林荣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王冬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冬梅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受理费1844元减半收取为922元,由上诉人王冬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国平平审判员  徐 艳审判员  张纯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陶智斌何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