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终138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林荣旗与王冬梅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终13816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冬梅,林荣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138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冬梅,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荣旗,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代理人:林影连,广东金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王冬梅与被上诉人林荣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王冬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冬梅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受理费1844元减半收取为922元,由上诉人王冬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国平平审判员 徐 艳审判员 张纯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陶智斌何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