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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02执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张海滨与蔡成斌、蔡彩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滨,蔡成斌,蔡彩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02执字第742号申请执行人张海滨,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住漳州市芗城区新行街**号,公民身份证:3506001974********。被执行人蔡成斌,男,汉族,1975年9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平和县小溪镇湖田村顶楼****号,身份证号码3506281975********。被执行人蔡彩福,男,194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小溪镇长安路**号,身份证号码3506281948********。申请人张海滨与被执行人蔡成斌、蔡彩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芗民初字第77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闽0602执字第7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基靖审判员  吴文华审判员  蔡志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政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