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民申14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上海容基公司,容基珠海分公司与重庆万景灯饰公司,李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上海容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容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重庆万景灯饰有限公司,李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民申14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容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易师信,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容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马春,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万景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法定代表人:舒先知,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瑾,女,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再审申请人上海容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基公司)、上海容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容基珠海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万景灯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景公司)、李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6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容基公司、容基珠海分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管辖权错误;原被告之间没有合同纠纷,万景公司所汇款项系代其他公司支付的;原一、二审法院未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调查关键证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万景公司以向容基珠海分公司账户汇入250万作为参与招标保证金后未参与招标,要求容基公司及容基分公司退款。容基珠海分公司收到万景公司的250万保证金的事实有电汇凭证证明。原审法院亦查明,案外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法院出具了《情况说明》,内容为“人民法院:重庆万景灯饰有限公司诉李瑾、上海容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及上海容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容基分公司(即本案中容基珠海分公司)投标保证金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受理。现因容基公司提出保全异议涉及到我司,为了便于贵院更好的查明案件事实,特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1、万景公司系经我司介绍参与容基公司容基分公司负责的泰吉项目的招投标。2、万景公司系独立向容基公司容基分公司支付保证金,独立参与投标。3、万景公司没有同意代我司向容基公司容基分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一审法院对此也进行了调查核实。因此,容基公司、容基珠海分公司提出代为支付的理由没有证据证明,不能成立。至于申请调取证据问题,容基公司、容基珠海分公司提出本案涉嫌刑事犯罪,要求法院到公安机关调取证据。因本案系万景公司起诉要求返还保证金,故涉嫌的刑事犯罪与本案无关,法院不予调取并无不当。至于本案管辖权问题,不属于民事再审申请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综上,容基公司、容基珠海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海容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容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邹晓瑜代理审判员 何 毅代理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禹应该是珠海分公司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