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2刑初12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聂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
案由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102刑初1270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聂某。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6)1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聂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聂某于2015年12月1日11时至19时、12月2日8时至18时,受他人指使,在兰州市城关区临夏路解放门如家酒店401室,使用笔记本电脑等作案工具,冒充银行名义发送短信,造成城关区解放门等区域近4万户用户通讯中断(单个用户通讯中断不满1小时)。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聂某的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聂某于2015年12月1日11时至19时、12月2日8时至18时,受他人(身份不祥)指使,在兰州市城关区临夏路解放门如家酒店401室,使用笔记本电脑等作案工具,冒充银行名义发送短信,造成兰州市城关区解放门等区域近4万户用户通讯中断(单个用户通讯中断不满1小时)。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查获的电脑等作案工具、莫建益的陈述、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的辨认笔录、电子物证检查记录、临夏路疑似伪基站排查说明、破案经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无视国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发送诈骗短信,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用电信设施的正常运行,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聂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高天飞审 判 员 潘建设人民陪审员 魏孔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