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民终5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福州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与利智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州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利智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民终5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住所地铜陵市石城大道中段618号国际华城营销中心二层。法定代表人:薛瑞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暘,安徽众佳律师事务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利智斌,男,汉族,1979年2月5日出生,住铜陵市。上诉人福州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以下简称福州祥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利智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原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705民初2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福州祥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暘、被上诉人利智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案件审理中,原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更名为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州祥和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以调解和好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福州祥和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福州祥和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迟 友 林代理审判员 方 彤代理审判员 柳 乐 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陶志(代)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