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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执5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浙江展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浙江展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执5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金柯桥大道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8459970419。负责人:陈军,行长。被执行人:浙江展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江桥,组织机构代码:71258643-3。法定代表人:唐柏荣。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与浙江展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浙绍商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尚未执行到被执行人相应的款项。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相应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执5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立刚代理审判员  毛巨波代理审判员  俞金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艳 来源:百度搜索“”